公司注冊資本的陷阱,你中槍了嗎?
新的《公司法》頒布后,公司注冊資本又實繳制轉為認繳制,這個制度的頒布確實是降低了注冊公司的要求,但是在注冊的時候資本到底填多少合適呢?今天上海兆康來給大家分析一些注冊資本是應該注意的“坑”!
注冊公司,在確定注冊資本時,到底是多少才合適?或大或小是否無關緊要?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那么注冊資本的陷阱在哪里?
沒要求,注冊資本想寫多大就多大?
雖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記不再管實際繳存資金的環節,但是注冊資本不能隨便寫,寫多了惹得事兒很大!
首先,這事還是有別的人會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資人,再比如未來走向資本市場過程中的監管機構,都會有可能要求認繳資本實際到位,當然如果到時候發現實際到位無法達成,可以采用減資的方法降低注冊資本,但是這個過程費時費力,會嚴重影響融資及走入資本市場進程;
有朋友說了:沒事!先寫大點開心開心以后再減不遲,這么做后果真的可能很嚴重。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
注冊資本中設置不切實際價值的非貨幣資產出資可以嗎?
在注冊資本中設置用自己持有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覺得通過加大點資產評估值在不掏錢的情況下占有較大比例股份挺合適。實際上,從稅法角度看,個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分解動作是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這個稅務規定在執行層面有些爭議,甚至有“專家”已經上升到“堵上創新之路”的高度,但是老祖宗一直教育我們“不要一棵樹上吊死”,請三思有必要一定要用非貨幣資產出資嗎?況且,即使稅交了出資完成了,這些非貨幣資產入賬后就變成了公司資產,正常的話需要分期折舊攤銷,變成了公司的成本費用,直接了增加了公司會計報表盈利的負擔。
注冊公司,注冊資本的填寫一定要慎重,根據公司當前發展的情況和后期業務開展的狀況來寫,不要給自己設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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