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撞臉”,是誰“冒犯”了誰?

我們知道,當不同企業的商標近似時,后繼注冊者極易被判為對在先注冊者侵權,但是,假如近似的是A企業的注冊商標與B企業的名稱呢?注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專用權沖突,究竟誰會被判侵權?

為了捋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出“龍鳳斗”大戲。

2016年2月,上海國福龍鳳食品有限公司將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浦東法院,理由是該公司認為對方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

原告上海龍鳳公司成立于1992年,并在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類水餃、湯圓等商品上注冊了第887059號“龍鳯”商標。該商標曾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且“龍鳳牌餃子、湯圓”曾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

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撞臉”,是誰“冒犯”了誰?

龍鳳商標

被告以“龍鳳”作為企業字號,與原告商標名相同;另外,被告寧波龍鳳公司在商品包裝袋上標注公司名稱時,著意放大“寧波龍鳳”四個字,而縮小“食品有限公司”;此外,被告還在生產的一系列速凍食品上使用含有“龍鳳”字樣的商品名稱,如“寧波龍鳳水果湯圓”、“寧波龍鳳湯圓”。

在此案中,雖然原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是“龍鳯”商標,而被告使用的是公司名稱,但法院認為,被告在包裝袋上標注企業名稱時,突出標注“寧波”龍鳳字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同理,被告在湯圓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龍鳳”字樣的商品名稱,也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此案中還有一個關鍵之處:上海龍鳳公司成立時間較早,商標注冊時間亦早于被告公司成立時間,且已是全國知名商標,被告的行為屬于“傍名牌”、“搭便車”行為,易誤導消費者。故法院判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原告起訴的“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不正當競爭”成立,寧波龍鳳公司被判決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且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36880元。

那么,當企業名稱專用權與在先注冊商標權沖突時,是否一定構成侵權?

在上述“龍鳳斗”案例中,我們可以找到問題的關鍵,即:是否存在惡意“傍名牌”的行為?

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秉持的三大原則是: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在先權利。如果在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已為廣大消費者熟知,那么后繼企業使用該商標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則屬于“傍名牌”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

如果在先注冊商標知名度較低,不為大眾熟知,那么后繼企業使用該商標文字作為名稱則屬于偶然因素,不具有惡意“搭便車”動機,則不構成侵權;另外,由于歷史原因造成在先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沖突時,二者也可能合法共存。

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撞臉”,是誰“冒犯”了誰?

相關法律法規指出:“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于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換而言之,當注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專用權沖突,判斷侵權的標準即是看被告方是否存在“惡意”

因此,名商網建議,企業在注冊企業名稱時,一方面要擯除“搭便車”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留意該名稱是否已被其他企業注冊為商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