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常見術語,你知道幾個呢?

第一、自然人

法人的對稱。指基于出生而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人。

第二、母、子公司

母公司一般為有獨立核算,單獨成的公司,與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有聯系的公司。

子公司通常為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分公司通常不是獨立合算。

第三:名義董事

一個作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義上擔任他的職位的董事。真正的管理權利仍然屬于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被任命人

名義董事、名義股東和其他境外法人實體名義人員的一般名稱。

第五:合伙

兩人以上為共同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合同,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責任的聯合。

第六:有限責任

股東對公司負有的責任是有限的,與其支付發行股票的面值的要求有關。

第七:法人董事

一些注冊地允許法人實體(公司)擔任公司的董事一職。這有助于限定法人董事的責任,并加強公司隱秘性。另一方面,法人董事在對這一形式不常見的注冊地可能會遭遇官僚主義的阻礙。

第八:名義股東

一個作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義上擔任他的職位的股東。從任何角度看,名義股東都可以將股份從收益人那里轉讓給有適當指示的人那里。

第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采取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籌集資本,屬于社會化企業。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使得社會公眾可以直接參與投資,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當前最先進也是最流行的公司組建形式之一。

第十:公司名稱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的標志。設立公司必須選定公司的名稱,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標明公司的法律性質;二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的名稱一經確定,該公司

合伙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合伙須經簽訂合伙合同而確定;

(2)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

(3)合伙是一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關系;

(4)合伙是一種共同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關系。

全伙關系的當事人稱合伙人,合伙的概念,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合伙合同,它構成對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內部關系;二是合伙組織,它構成合伙人全體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外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