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公司注冊出資種類出資方式
一、關于出資種類
可以用于公司出資的財產,大致可分為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兩類。關于出資種類的規定,主要是一個在多大范圍內允許非貨幣出資的問題。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種新經濟元素不斷涌現,以及無形財產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各國公司法一方面是寬了對非貨幣出資的限制,另一方成,對于難以計量價值的勞務、信用等資產能否用于出資,各國立法尚有差別。如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可以用現金、勞力、動產、不動產、不動產的出租或前述方式的組合來支付出資。《意大利民間法典》規定,所有能夠被進行經濟估價的資產,均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以現金、實物和債權出資,但勞務或服務不得作為出資。《俄羅斯民法典》規定,貨幣、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可以成為經濟合伙組織或團體的財產。
1994年《公司法》鼓勵貨幣出資,對于非貨幣出資則進行比較嚴格的限制,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得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近年來,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用特許經營權、采礦權、高速公司收費權等財產權利出資的情況。實務界普遍反映,1994年《公司法》規定的范圍過宿遷,已經不能滿足公司進行正常資產置換和資本運作的需要。對這一制度的修改完善,各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出資種類由股東互相認可即可,公司法應當規定,能夠作價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出資。
(2)在適當限制的基礎上放開,規定除勞務、信用等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可用于出資。
(3)在既有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規定股權等可以用作出資。
確立公司法的非貨幣出資制度,應當以對非貨幣財產特點的準確把握為前提。非貨幣財產種類繁多,性質也極為復雜,但都存在價值難以計算、價格容易發生變支等特點。目前,我國的物權法正在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完全放開對非貨幣出資的限制,而法律缺乏對公司股東的適當制約,可能會影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穩定性,不合理的增加交易相對人的風險。因此,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
1994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法》的修訂中,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一比例要求不符合鼓勵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精神,特別是不符合高科技公司運轉的實際情況。新《上海注冊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據此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目前幾種主要的公司出資形式
1.貨幣。
2.實物。
3.知識產權
4.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