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與汽車融資租賃的政策分析
一、融資租賃行業概述
(一)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異同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享有資產所有權,并將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的租賃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有使用權。租賃期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義務后,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可以轉移所有權也可以不轉移。
(二)三類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內資租賃、外資租賃
根據監管機構、最低注冊資本及公司股東等差異,可以將現有融資租賃企業分為三類,即金融租賃、內資租賃和外資租賃。
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融資租賃企業總數達到7626家,是2006年時企業數量的95倍。其中,金融租賃企業63家,內資租賃217家,外資租賃7346家。外資租賃公司數量占比依然最高,達到96.3%。
(三)融資租賃行業盈利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包括向承租人提供多樣的融資租賃服務以獲取利差、租金收益、保證金及利息、節稅收入、中間業務收入等。其中,利差是租賃公司融資成本與租賃業務利率之差,是收入的最重要部分。
二、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現狀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根據融資租賃項目的復雜程度和操作模式,可將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分為多個種類。我國目前試劑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比較單一,以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業務為主,其中80%以上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售后回租(中國融資租賃行業2016年度報告),我國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還有待繼續開發。
(二)融資渠道分析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方式可以大致分為三類: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和二級市場資產交易。前兩者會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企業通過海外上市、借殼重組上市、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開展全方位的融資。而二級市場資產交易能夠實現資產出表,在不影響資本結構的前提下實現業務擴張。其中,信托融資、保理融資、資產證券化和互聯網金融渠道都屬于二級市場資產交易。目前我國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的資本金和銀行融資。總體來看,渠道較單一,其他方式沒有被有效利用。
(三)制造業仍是主要客戶,新客戶群體開發中
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客戶為制造業企業。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鎖定在運作模式相對成熟的航空、船舶、電力、礦產等大型設備行業。據商務部流通發展司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顯示,在2015年融資租賃資產總額排名前五位的行業分別是工業裝備、基礎設施及不動產、交通運輸設備、通用機械設備和能源設備,前三位融資租賃資產總額均分別超過千億元,且前五大行業融資租賃資產總額占總融資租賃資產總額的56.6%,這說明目前融資租賃的主要客戶行業集中度比較高。
(四)融資租賃優化承租人財務結構
融資租賃對于承租人的經營與發展也有益處。例如,解決承租人融資渠道問題、改進承租人現金管理、利于設備更新換代、允許加速折舊和業務靈活方便等。更加重要的是對承租人財務報表和財務結構有優化作用。具體見下表:
三、共同租賃法律實務分析
共同租賃是近年來業界創新發展出的一種融資租賃模式,其外觀特點是多名承租人共同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與出租人約定租賃出租人的物件。其在形式上與聯合租賃似乎恰恰相反,后者是多名出租人與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當然,如果多名承租人的確是出于共同租用租賃物的目的,那么這種模式和普通租賃相比,除了承租人數量有差別,可能產生法律上的共同責任或者說連帶責任外,其他的倒并沒有什么值得特別探討的。事實上,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租賃,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共同者并不真正出于共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反而是一種”擔保”機制。對其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如何發揮擔保功能
多名承租人共同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之間對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要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的規定。其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如何防范承租人的抗辯
在通常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互為對價關系。對此,《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3條進一步規定,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承租人有權以其未實際使用租賃物為由拒絕支付租金或者請求解除合同。
(三)是否存在因”名為租賃實為擔保”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民法總則》第146條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如何處理追加的共同租賃
所謂追加的共同租賃,系指單一主體的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一段時間之后,出現了租金支付上的困難,該承租人的股東或者關聯方愿意代付部分租金,因此,各方簽訂補充合同,由此,擔保承租人加入到共同租賃法律關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