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詳解

一、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于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二、介紹:文網文為文化部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簡稱。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三、審批事項: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作用:

一、互聯網文化活動分類 :

1.類為經營性,

2.類為非經營性: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五、互聯網文化活動內容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六、互聯網文化產品: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都可以說是互聯網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 、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 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