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注冊和域名注冊的關系

一、商標與域名的差異

商標是用來差異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效勞和其他經營者的產品或效勞的明顯標志符號。域名則是用于在數據傳輸時計算機的電子方位的標識,簡略來說就是互聯網上的門牌號碼,是供給給用戶彼此尋覓和辨認的聯系地址。

商標和域名都具有僅有性、排他性和標識性的特點,兩者具有必定的重合性。在互聯網范疇,要進入互聯網就需求注冊運用域名,不然無法正常運轉。而在商場經濟中,要想購買產品或效勞,消費者就需求經過商標來差異不同的供給主體,進而剖析該權力主體的歸納狀況(包含商譽、質量等)來做出最終的選購決議。為此許多企業在依據標識統一性的考慮,會把域名與企業的商標、字號相關起來,乃至把具有很強明顯性的域名注冊成商標,如天貓的域名(注冊號:10422997)。但商標與域名之前也有明顯的差異,詳細下:

(一)獲得及適用的目標不同。商標的獲得因不同國家有所差異,我國首要采納的是注冊在先準則,其適用的目標是產品和效勞,是不同經營者的產品及效勞的標識。而域名采納注冊在先準則,不先注冊就不得在互聯網上運用,它代表網絡用戶的地址,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用戶的。

(二)標識性的來歷不同。商標標識性源于其明顯性,商標法關于明顯性的要求有詳細的規則。而域名的標識性是由僅有性決議的,一個網絡用戶對應僅有的網址,不受通產品或效勞內容的約束。

(三)排他性不同。商標依據詳細是產品及效勞內容歸屬于不同類別,已注冊的商標的排他性體現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產品效勞上,對相同近似商標都具有排他性,一起也只要在注冊的國家地域內具有排他性。罷了注冊的域名能夠在全球范圍內對其他相同的域名具有排斥性,可是近似的域名則不能掃除。

二、將別人商標注冊為域名是否構成侵權

現在網絡經濟的飛速發展,在電子商務中,域名對商標確實發揮了必定的商場價值。由此讓一部分人看到了其間的商機,在中文域名敞開后更是大力推廣“·商標”、“商標.手機”等域名,經過對域名價值的夸大宣揚,讓用戶注冊與名下商標相同域名。這種狀況也引發一系列的帶有商標在其間的域名被注冊,其間更不乏一些人借此機會蹭名牌或以此為投機的行為。

那么需求咱們深思的是將別人已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判別的關鍵是域名注冊人是否存在歹意,只要其在注冊運用域名的行為時具有歹意,而且導致相關大眾發生誤認,才可認定為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膠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對此侵權及歹意的判別做了相關規則。

第五條第一款規則: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歹意:

(一)為商業意圖將別人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意圖注冊、運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成心形成與原告供給的產品、效勞或許原告網站的混雜,誤導網絡用戶拜訪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租借或許以其他方法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不運用也未預備運用,而有意阻撓權力人注冊該域名的。

由此可見,對品牌的維護應盡早注冊商標,這也是后續應對膠葛的重要保障。關于別人把自己已注冊商標搶注域名的事宜也不必驚慌,在別人以域名作為威逼的時分供給警覺。只要能充分證明域名的注冊人的歹意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就能夠經過法令途徑進行維權,如要求域名注冊人停止侵權、刊出域名的法令責任,也可向法院懇求將域名判歸在先的商標權力人一切,如果形成實踐危害的還可懇求危害賠償等。